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操作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操作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和管理办法;

明确界定各部门、各级机构的操作风险管理职责和报告要求,督促各部门、各级机构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确保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正常运行;

设置操作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督促各部门、各级机构执行操作风险管理制度、风险偏好并定期审查,及时处理突破风险偏好以及其他违反操作风险管理要求的情况;

全面掌握操作风险管理总体状况,特别是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提交一次操作风险管理报告,并报送监事(会);

为操作风险管理配备充足财务、人力和信息科技系统等资源;

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应对操作风险事件;

制定操作风险管理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

其他相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