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从事商业保险经营活动的公司。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