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银行保险机构可能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的,可成立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参加的危机管理小组,共同研究决定处置事宜。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