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和更新恢复和处置计划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责令限期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机构稳健运行、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