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组织架构、制度或预案;

未按照要求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导致基本金融服务长时间中断;

突发事件影响消除后,未及时恢复金融服务;

利用突发事件实施诱导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侵害客户合法权利;

利用监管支持政策违规套利;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