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七章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的穿透监管和审查,对涉及银行保险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约谈大股东及相关人员、公开质询、公开谴责、向其上级主管单位通报等措施。 第五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 第五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危及资本充足率或偿付能力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银行保险机构与违规… 第五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违规情形调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估结果、监管评级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银行保险机构或其大股东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未履职尽责的银行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措施,并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不良记录中及时、…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