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关联方开展以资产、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与该关联方新增以资产、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但为减少损失,经金融租赁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