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 银行机构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银行机构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银行机构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损失,经银行机构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