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