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改正;

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

责令银行保险机构予以问责;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