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四节 禁止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改正; 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 责令银行保险机构予以问责;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