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三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二节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二节 第三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列明股东大会职权,股东大会召集、提案、会议通知、表决和决议、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