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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银行保险机构”,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

本准则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所称“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险机构提名或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银行保险机构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准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准则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准则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监管机构关于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定,被认定为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本准则所称“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该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

本准则所称“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收益的人。

本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制度范围内的,在总行(总公司)任职的人员。

本准则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本准则所称“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连续一年以上无法产生;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冲突,董事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且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公司连续一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连续一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因资本充足率或偿付能力不足进行增资的提案无法通过;公司现有治理机制无法正常运转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准则所称“现场会议”,是指通过现场、视频、电话等能够保证参会人员即时交流讨论方式召开的会议。

本准则所称“书面传签”,是指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的会议方式。

本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低于”“少于”“超过”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