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十一章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银行保险机构”,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保险机构,参照适用本准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3〕34号)、《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保监发〔2006〕2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