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 获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