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第四条所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分类,建立与所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处理系统,并配备履行上述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业务处理职责所需要的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