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或按照监管规定报告,具体人员范围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执行。
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核准任职资格或按照监管规定报告,具体人员范围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