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收到监管机构撤销、取消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的,应当立即停止该人员相应职务。被取消任职资格的,执行期限内不得将其调整到平级或更高级职务。

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虽未被取消任职资格或未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但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的,金融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任命该人员担任更高级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