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在该拟任人任职前,应当向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异地任职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征求监管评价意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拟任人所在金融机构重新申请任职资格:
未在拟任人任职前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及有关任职材料的;
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或显示拟任人可能存在不适合担任新职务情形的;
原任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评价意见显示,该拟任人可能存在不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
已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