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联合授信机制建立后,由牵头银行牵头组建专职小组,建立并维护企业融资台账。

融资台账应至少包括企业联合授信额度、实际融资和对外担保情况、剩余融资额度、融资违约情况等内容。

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应在企业融资额度使用台账中逐笔登记,并等额扣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