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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评价指标是评价要素的构成单元。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的指标具体内容及分值以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表》)为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普惠金融职能的司局在每年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前,可根据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政策法规最新要求和实践需要,结合当年小微企业金融工作重点,牵头对评价范围、评价要素、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分值权重等作必要和适当的调整,制定年度《评价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