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安全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及时指出并记录治安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必要时,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可以拍照、录像,采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保存备查。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