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安全评估人员进行安全评估时,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安全评估记分表》。评估完毕,应当将《安全评估记分表》交被评估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字。对评估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评估人员应当在《安全评估记分表》上注明。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