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情况,量化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检查的实效性,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为九部分,根据项目设定分值,总分100分。对不符合标准的酌情减分(每个项目扣完为止)。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全面、客观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情况,量化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安全检查的实效性,特制订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为九部分,根据项目设定分值,总分100分。对不符合标准的酌情减分(每个项目扣完为止)。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附1: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