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被评估单位拒不落实治安隐患整改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因拒不整改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