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安全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公安机关、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并纳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