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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

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

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