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