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四章 国别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国别风险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纳入持续监管框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在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申请时,将国别风险管理状况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