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国别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至少应当包括:
帮助识别不适当的客户及交易;
支持不同业务领域、不同类型国别风险的计量;
支持国别风险评估和风险评级;
监测国别风险限额执行情况;
为压力测试提供有效支持;
准确、及时、持续、完整地提供国别风险信息,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帮助识别不适当的客户及交易;
支持不同业务领域、不同类型国别风险的计量;
支持国别风险评估和风险评级;
监测国别风险限额执行情况;
为压力测试提供有效支持;
准确、及时、持续、完整地提供国别风险信息,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