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指定合适的部门承担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

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应当与本机构跨境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主要内容包括:

跨境业务战略和主要承担的国别风险类型;

国别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权限和责任;

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国别风险的报告体系;

国别风险的管理信息系统;

国别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审计;

国别风险准备金政策和计提方法;

应急预案和退出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