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二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架构,完善内部组织结构和工作机制,防范和控制信息系统风险。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下列信息系统管理职责: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负责信息系统的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和风险监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他负责风险监督的专业委员会应制定信息系…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责任人。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信息科技部门,统一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的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和监控,提供日常科技服务和运行技术支持;建立或明确专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的专业队伍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和规范地披露信息系统风险状况。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