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六章 外包风险控制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六章 外包风险控制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敏感的信息系统,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数据的管理与传递等内容进行外包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经过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批准,并在实施外包前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机构备案。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