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三章 总体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总体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数据采集、存贮、传输、使用、备份、恢复、抽检、清理、销毁等环节的有效管理,不得脱离系统采集加工、传输、存取数据;优化系统和数据库安全设置,严格按授权使用系统和数据库,采用适当的数据加密技术以保护敏感数据的传输和存取,保证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