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三章 总体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总体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加密机、密钥、密码、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的管理,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密码设备,完善安全要素生成、领取、使用、修改、保管和销毁等环节管理制度。密钥、密码应定期更改。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