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机关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13号)同时废止。原中国银监会、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