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以下材料或者信息:

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

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机构的名称;

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相关依据;

投诉人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由投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银行保险机构已经掌握或者通过查询内部信息档案可以获得的材料,不得要求投诉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