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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银团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九条 村镇银行原则上不得参与发放银团贷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展社团贷款业务,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11〕8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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