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担保人:

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以假破产、不当资产转移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