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 第十九条 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牵头行应当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获得借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委任书。 第二十条 牵头行应当按照授信工作尽职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牵头行在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实信息。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借款人审阅该银团贷款信… 第二十二条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行,作为潜在参加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第二十四条 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独立评估借款人信用状况的基础上,自主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牵头行应根据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 第二十六条 在牵头行有效委任期间,其他未获委任的银行不得与借款人就同一项目进行委任或开展融资谈判。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