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准入公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在工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拥有独立的生产厂区;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所生产的铅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符合《准入条件》中的所有要求;
进入环境保护部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
在工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拥有独立的生产厂区;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所生产的铅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符合《准入条件》中的所有要求;
进入环境保护部符合环保规定公告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