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十九条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