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被检查单位、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并现场与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确认检查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现场确认检查情况的,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书面反馈情况。

监督检查人员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依法向被处理对象说明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被处理对象的陈述、申辩,告知被处理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