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 第九条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公开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不准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开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申请材料应有单位盖章,个人申请材料应有本人签字。 公开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后进行核实审查,确认有误的,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修正。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