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 第十条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政府网站邮箱收到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邮件处理情况和问卷调查情况,以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北京铁路督察室辖区内的投诉处理情况每季度公开1次。 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日常监督检查铁路运输服务质量典型问题应及时公开。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