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运输监督管理司、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及市场监测评价中心(以下统称公开部门)不得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公开部门不得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