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应当如实记录铁路运输企业涉及服务质量的有关信息,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