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铁道部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应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向铁道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需提供的材料由铁道部在作出整改决定时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