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三十五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铁路营运安全 第三十五条 设计、生产、维修或者进口新型的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