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