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桥长1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区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依照其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